進口商品「微型火砲」與「穿雲箭」,為「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砲」請勿攜帶入校或使用,以免觸法。
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17日臺教學(五)字第1130127538號函辦理。
二、近期各警察機關陸續查獲中國進口商品「微型火砲」,與之前的「穿雲箭」鑑定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後段「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」,如經查獲販售系爭商品之賣家或買主,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規定追處。
三、若在校區發現該物品,請立即通報學務處學安生輔中心及轄區警察局處理,持有者將遭到送辦,請勿觸法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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